隆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程序
- 索引号
- 01525707-9-/2020-033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3-30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程序步骤为:
1.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确认违法事实,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场处罚决定中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签名(盖章);
4.当场收缴罚款的,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5.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须在当天报所属单位备案;
6.当场收缴的罚款,须在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所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足额缴付指定银行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二、一般程序
除简易程序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并予以审查、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2.制作现场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说明原因。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3.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现场检查必要时,应当拍摄照片或者录像;
4.收集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等,有证人的签名等;
5.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应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内容和期限;
6.对需要进一步详细调查的,应填写《询问调查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以及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制作询问笔录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等;
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必须填写证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
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或申辩的,要认真填写陈述(申辩)笔录;
9.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
10.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说明情况,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11.结案:案件处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将本案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并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听证程序
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