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隆阳区2016年第十五批城镇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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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1-X-05_A/2017-0109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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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7-01-06

征收土地公告

〔2016〕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第十五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居委会、下村居委会、太平居委会、廖官居委会、沈官居委会,河图镇官田村委会、打渔村委会、化美村委会集体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 2016年12月26日以云国土资复〔2016〕49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社区居委会、下村社区居委会、太平社区居委会、廖官社区居委会、沈官社区居委会,河图镇官田社区村委会、打渔社区村委会、化美社区村委会集体土地合计14.2477公顷作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2016年第十五批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保山市隆阳区2016年第十五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社区居委会上白塔第一、二村民小组、下村社区居委会下北第一至七居民小组、太平社区居委会大马第一至四居民小组、廖官社区居委会下营居民小组、廖官社区居委会、廖北第五、六居民小组、沈官社区居委会第一至四、第八至十居民小组,河图镇官田社区村委会第五、六村民小组、打渔社区村委会、化美社区村委会集体土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1、永昌街道办事处白塔社区居委会上白塔第一、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336公顷(农用地);

2、永昌街道办事处下村社区居委会下北第一至七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366公顷(农用地);

3、永昌街道办事处下村社区居委会下北第一至七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228公顷(农用地);

4、永昌街道办事处下村社区居委会下北第一至七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1299公顷(农用地);

5、永昌街道办事处太平社区居委会大马第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5250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

6、永昌街道办事处太平社区居委会大马第三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0501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

7、永昌街道办事处太平社区居委会大马第一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075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

8、永昌街道办事处太平社区居委会大马第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9086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

9、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下营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4760公顷(农用地);

10、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下营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454公顷(农用地);

11、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下营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7025公顷(农用地);

12、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0.1712公顷(农用地);

13、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廖北第五、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0332公顷(农用地);

14、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廖北第五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6192公顷(农用地);

15、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下营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5274公顷(农用地);

16、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廖北第五、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801公顷(农用地);

17、永昌街道办事处廖官社区居委会廖北第五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507公顷(农用地);

18、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社区居委会第一至四、第八至十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221公顷(未利用地);

19、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社区居委会第一至四、第八至十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1735公顷(农用地、未利用地);

20、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社区居委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649公顷(农用地);

21、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社区居委会第一至四、第八至十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1039公顷(农用地、未利用地);

22、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社区居委会第一至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341公顷(农用地);

23、永昌街道办事处沈官社区居委会第一至四、第八至十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1003公顷(未利用地);

24、河图镇官田社区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4871公顷(农用地);

25、河图镇官田社区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9017公顷(农用地);

26、河图镇官田社区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1384公顷(农用地);

27、河图镇打渔社区村委会集体土地0.0146公顷(农用地);

28、河图镇官田社区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1895公顷(农用地);

29、河图镇官田社区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0747公顷(农用地);

30、河图镇官田社区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0710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

31、河图镇官田社区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0270公顷(农用地);

32、河图镇化美社区村委会集体土地0.6703公顷(农用地);

33、河图镇化美社区村委会集体土地1.1548公顷(农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0〕113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民委员会

登记期限

登记地点

备注

白塔社区居委会

2017年1月6日

2017年1月20日

白塔社区居委会

下村社区居委会

下村社区居委会

太平社区居委会

太平社区居委会

廖官社区居委会

廖官社区居委会

沈官社区居委会

沈官社区居委会

官田社区村委会

官田社区村委会

打渔社区村委会

打渔社区村委会

化美社区村委会

化美社区村委会

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实地调查确认。

特此公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