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隆阳区2016年第十三批城镇建设用地)
- 索引号
- 01525701-X-05_A/2016-1121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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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1-17
征收土地公告
〔2016〕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第十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龙潭村委会、辛街乡大栗树村委会、盛家村委会、阿今村委会集体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7月20日以云国土资复〔2016〕339号文批准同意征收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龙潭村委会第一至十一村民小组,大栗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盛家村委会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村民小组,阿今村委会第一至八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合计26.5609公顷土地作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2016年第十三批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保山市隆阳区2016年第十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方官村委会、汉庄村委会、大堡子村委会、小堡子村委会集体土地。(附:征地地形图)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1、汉庄镇龙潭村委会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6965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2、汉庄镇龙潭村委会第五至十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9153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3、汉庄镇龙潭村委会第五至十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7643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4、汉庄镇龙潭村委会第一至十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0412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5、汉庄镇龙潭村委会第一至十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3689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6、辛街乡大栗树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6835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7、辛街乡大栗树村委会集体土地0.0584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8、辛街乡盛家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4954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9、辛街乡阿今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6274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0、辛街乡阿今村委会中寨第七、八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1926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1、辛街乡阿今村委会第一至八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1006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2、辛街乡盛家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8098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3、辛街乡盛家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集体土地4.7782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4、辛街乡盛家村委会第九村民小组集体土地3.0127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5、辛街乡盛家村委会第十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4693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16、辛街乡盛家村委会第十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9385公顷(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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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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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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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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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潭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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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1日
至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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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潭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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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栗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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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栗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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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家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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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家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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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今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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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今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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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实地调查确认。
特此公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