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公告〔2015年〕 第12号
- 索引号
- 01525701-X-10_B/2016-041404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5-09-21
使用土地公告
〔2015〕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南方航空护林总站保山站长岭岗直升机场项目建设用地使用隆阳区林业局国营林场长岭岗东侧部分国有土地的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8月
24日以云国土资复〔2015〕325号文批准同意使用隆阳区国营林场国有土地56.763亩作为南方航空护林总站保山站长岭岗直升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
南方航空护林总站保山站长岭岗直升机场项目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属隆阳区林业局国营林场国有。(附:建设项目地形图)
三、使用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隆阳区林业局国营林场国有56.763亩。
四、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南方航空护林总站保山站长岭岗直升机场建设项目用地承诺的函》(隆政函〔2014〕6号)、《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南方航空护林总站保山站长岭岗直升机场建设项目补偿安置的情况说明》规定,同意无偿提供隆阳区国营林场长岭岗东侧土地,用于南方航空护林总站保山站长岭岗直升机场建设项目用地,隆阳区人民政府对土地不进行补偿。
五、使用土地范围:
被使用土地 |
登记期限 |
登记地点 |
备注 |
隆阳区国营林场 |
2015年9月15日 至2015年9月29日 |
隆阳区国营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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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