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隆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01-X/20240411-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应急预案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4-11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
隆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隆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1日
隆阳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72 号)、《保山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保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27 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21〕20 号)》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保山市隆阳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人民高度负责,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地质灾害防治“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出现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根据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或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由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的指挥和部署,配合做好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自然资源局长
副 指 挥 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 单 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含区广电局、区政府新闻办、区网信办)、区林草局、区地震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森林消防中队、电力永昌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隆阳分公司、中国电信通信隆阳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做好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有关信息、情况;完成市级相关指挥机构和区委、区政府及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自然资源局,由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督促落实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承办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衔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防震应急办公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有关工作;组织应急值守,收集、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救灾期间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小型地质灾害及地震灾区、山洪洪涝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会商、应急调查及排查核查、监测,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参与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治理和恢复重建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区指挥部各类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可参照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隐患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网络、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
区自然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作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方案
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
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作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方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3〕20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28号)规定和要求,各区直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认真落实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确保群测群防“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区直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地质灾害监测员应当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
3.2.4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制度
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并不断深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手机短信、网站、广播、APP、微博、微信、大喇叭等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多渠道、一键式”将预报预警信息传送到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
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后,各区直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区直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减灾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上报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区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向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速报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上报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速报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4.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速报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按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5.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区级立即启动I级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区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应急、地震、气象等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局,并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领导下做好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减灾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5.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区级立即启动Ⅱ 级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区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应急、地震、气象等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局,并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领导下做好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减灾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5.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区级立即启动Ⅲ级响应以及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釆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区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应急、地震、气象等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局,并请市应急局派出工作组和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排专家组支持帮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以及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区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减灾救灾措施意见建议。
5.4应急响应结束
灾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
各区直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由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
6 各部门职责
6.1综合协调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有关工作;组织应急值守,收集、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救灾期间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中型地质灾害及地震灾区、山洪洪涝次生地质灾害的应急会商、应急调查及排查核查、监测,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参与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治理和恢复重建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区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局:配合做好市工作组有关服务保障工作;记录市工作组、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区委、区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其他县(市)支援区综合减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2紧急抢险救灾
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支队和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抢险救灾。
区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支队:负责协助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协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重点目标守卫,维护灾区秩序稳定。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发改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电力永昌分公司、中国移动隆阳分公司、中国电信隆阳公司、中国联通隆阳公司、铁塔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网络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通信网络等设施,尽快恢复供应和正常运行。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组织旅游服务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
区民政局:做好与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的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3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监测等有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测绘和提供基础地理信息保障,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监督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发改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永昌分公司:负责房地产开发、文化和旅游设施、水利设施、水电设施、电力设施等建设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铁路建设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企业受损情况调查、评估、统计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工矿企业工程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和水利设施安全的处置。
区林草局:负责受损林草资源的调查、评估、统计及恢复工作;指导生态脆弱区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工程治理后的林草植被修复;负责协调指导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占用林草地有关工作;指导基层森林防火通道建设及林地改造工程活动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预警。
6.4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5治安、交通和通信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根据指挥部指令,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协助灾区乡镇、街道有关单位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违法活动;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持灾区秩序,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灾抢险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优先通行,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联系驻隆武警部队及区交通应急力量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抢修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指导搭建广播电视集中收听收看点,确保灾区群众能够及时准确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进展情况。
6.6基本生活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助工作,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救灾物资保障和应急粮油保供工作,负责灾区所需救灾物资和应急粮油的调运和采购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救灾物资储备库、活动板房生产搭建企业组织生产、调运;配合灾区选择安全适合搭建场地及紧急搭建、质量检查和验收交付等;汇总统计搭建数量,提交生产调运搭建工作报告。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区场保供工作。主要协调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及时开展生活必需品调运,确保区场供应。
保险公司:负责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7信息报送和处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灾(险)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区指挥部,同时函告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情况,形成最终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区应急局:负责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依法统一发布,负责汇总、整理各级各部门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和总结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送。
区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科学引导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及时传达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对灾区人民的无私帮助和深切关怀,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及时高效的灾害防治舆论环境。
6.8应急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会同应急处置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和筹措地质灾害应急保障资金;做好应急保障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协调指导各行业部门做好项目的包装谋划,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结合职责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处置地质灾害所需应急保障资金,按照地质灾害应急分级响应程序,分级负担。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区人民政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并积极争取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支持。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单位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支持。中央、省、市、区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区监察委员会、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储备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区直有关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7.3.1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
区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实际需要,着力构建专业技术队伍、驻县联乡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坚实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区自然资源局、科技、气象等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技术、地质灾害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和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广泛宣传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地质灾害的认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企事业单位、村组的基层建设有关培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单位参与处置地质灾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抢险救灾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隆阳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直有关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经验和教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审核,由本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报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由区人民政府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 责任与奖惩
9.1 表 彰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地质灾害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 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区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