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潞江镇张贡村委会、芒棒村委会、莫卡村委会、香树村委会、顿东村委会、芒旦村委会、石头寨村委会、香树村委会、顿东村委会、芒旦村委会、石头寨村委会、西邑乡老吴寨村委会集体土地征收公告
- 索引号
- 01525701-X-/2019-0412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地组织实施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4-12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潞江镇张贡村委会、芒棒村委会、莫卡村委会、香树村委会、顿东村委会、芒旦村委会、石头寨村委会、
西邑乡老吴寨村委会集体土地征收公告
﹝2019﹞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第七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张贡村委会、芒棒村委会、莫卡村委会、香树村委会、顿东村委会、芒旦村委会、石头寨村委会、西邑乡老吴寨村委会的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2月22日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18年度第七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自然资复〔2019〕50号)批准同意征收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张贡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芒棒村委会第五、六、九村民小组,莫卡村委会第三、六、七村民小组,香树村委会大树村民小组,顿东村委会第一至六、十六至十九村民小组,芒旦村委委第六、七村民小组,石头寨村委会第六、十六、十七、十九村民小组;西邑乡老吴寨村委会小寨一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合计25.6068公顷作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2018年度第七批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保山市隆阳区2018年度第七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张贡村委会、芒棒村委会、莫卡村委会、香树村委会、顿东村委会、芒旦村委会、石头寨村委会;西邑乡老吴寨村委会的集体土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一)潞江镇张贡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2667公顷(农用地0.2667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二)潞江镇芒棒村委会第五、六、九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2367公顷(农用地0.1271公顷、建设用地0.1041公顷、未利用地0.0055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三)潞江镇莫卡村委会第三、六、七村民小组集体土地8.2866公顷(农用地7.5735公顷、建设用地0.7115公顷、未利用地0.0016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四)潞江镇香树村委会大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7104公顷(农用地0.7104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五)潞江镇顿东村委会第一至六、十六至十九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0814公顷(农用地1.0814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六)潞江镇芒旦村委委第六、七村民小组集体土地8.8948公顷(农用地8.3244公顷、建设用地0.1465公顷、未利用地0.4239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七)潞江镇石头寨村委会第六、十六、十七、十九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2867公顷(农用地0.2711公顷、建设用地0.0156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八)西邑乡老吴寨村委会小寨一村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8435公顷(农用地5.8435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登记时间:2019年4月12日—2019年5月12日。
(二)登记地点:潞江镇张贡村委会、芒棒村委会、莫卡村委会、香树村委会、顿东村委会、芒旦村委会、石头寨村委会;西邑乡老吴寨村委会。
(三)联系电话:潞江镇张贡村委会:2833077 ,芒棒村委会:2832281,莫卡村委会:2815085 ,香树村委会:2815083,顿东村委会:2814011 ,芒旦村委会:2814012 ,石头寨村委会:2810365;西邑乡老吴寨村委会:2810365。
七、其他
(一)自公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实地调查确认。
特此公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