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隆阳区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查报告

索引号
01525701-X/20260410-00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征地审查报批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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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1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隆阳区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应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我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批次用地相关资料和程序进行审查,我局认为该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报批类型

该批次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位于保山市隆阳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镇)批次用地报批。

(二)动工用地情况

经我局核实,该批次地块1、地块2、地块3、地块4和地块5已于2014年3月违法动工用地;地块9、地块10和地块13已于2018年2月违法动工用地;地块14、地块15、地块16和地块23已于2014年7月违法动工用地;地块17、地块18、地块19、地块20、地块21和地块22已于2019年12月违法动工用地。

(三)项目安排情况

该批次拟用于交通设施用地、保山市中心城市产城融合冷链仓储物流项目、物流园、公园绿地、保山工贸园区腾冲机电产业园区一期工程道路、商业开发项目、城镇村道路用地等7个项目,涉及项目已完整报批。

二、用地情况

(一)土地现状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隆阳区对该批次拟用地情况开展了现状调查,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内容齐备。

(二)土地勘测定界

依据《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2016版)》等规定,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为基础,云南鸿焜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批次拟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三)权属、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用地涉及隆阳区的永盛街道方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盛家社区居民委员会、陶孔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堡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羊邑社区居民委员会,辛街乡杜家村村民委员会、胡家村村民委员会等2个街道(乡)7个社区村(居)民委员会20个村(居) 民小组,共44宗地(含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均已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经与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同口径)套合,该批次申请用地范围内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情况为:总面积31.6344公顷,其中,农用地9.4011公顷(耕地6.3692公顷,含水田0.2563公顷),建设用地22.2333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与该批次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依据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申请用地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中,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不涉及耕地。

二是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存在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建设用地19.6666公顷因无合法来源,相关建设用地按照建设前一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19.6086公顷(其中耕地6.2055公顷,含水田1.3741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未利用地0.0580公顷。具体情况是:

1.地块1,建设用地面积1.423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面积0.1404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1404公顷(其中耕地0.0004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1.2711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6年,按2015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1.2711公顷(其中耕地0.3896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0119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09年以前,无相应年份国土调查资料可参考,结合实地走访调查和区级人民政府认定为农用地0.0119公顷(其中耕地0.0119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2.地块2,建设用地总面积10.143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面积1.1693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1.1693公顷(其中耕地0.3394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7.3494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6年,按2015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7.3494公顷(其中耕地1.3278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1.6249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09年以前,无相应年份国土调查资料可参考,结合实地走访调查和区级人民政府认定为农用地1.6249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3.地块3,建设用地面积0.0195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6年,按2015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195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4.地块4,建设用地面积0.0048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6年,按2015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48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5.地块5,建设用地总面积0.0069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6年,按2015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69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6.地块6,建设用地总面积0.028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面积0.0012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0年,按2019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12公顷(其中耕地0.0011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0255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255公顷(其中耕地0.0227公顷,含水田0.0227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0013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6年,按2015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13公顷(其中耕地0.0012公顷,含水田0.0012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7.地块7,建设用地总面积0.0722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722公顷(其中耕地0.0537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8.地块8,建设用地面积0.0225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225公顷(其中耕地0.0202公顷,含水田0.0202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9.地块9,建设用地面积0.5132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4957公顷(其中耕地0.2332公顷,含水田0.1293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未利用地0.0175公顷。

10.地块10,建设用地总面积0.865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面积0.0936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1年,按2020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936公顷(其中耕地0.0780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7720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7483公顷(其中耕地0.5185公顷,含水田0.2639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未利用地0.0237公顷。

11.地块11,建设用地面积0.3213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3045公顷(其中耕地0.2354公顷,含水田0.1972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未利用地0.0168公顷。

12.地块13,建设用地总面积1.455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面积0.0098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3年,按2022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98公顷(其中耕地0.0082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5823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1年,按2020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5823公顷(其中耕地0.2925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1714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1714公顷(其中耕地0.0946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4731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6年,按2015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4731公顷(其中耕地0.3943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0008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2年,按2011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08公顷(其中耕地0.0007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2181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09年以前,无相应年份国土调查资料可参考,结合实地走访调查和区级人民政府认定为农用地0.2181公顷(其中耕地0.1991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3.地块14,建设用地面积0.0466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09年以前,无相应年份国土调查资料可参考,结合实地走访调查和区级人民政府认定为农用地0.0466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4.地块15,建设用地总面积3.799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面积0.2845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2845公顷(其中耕地0.1445公顷,含水田0.1298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6816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6年,按2015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6816公顷(其中耕地0.5477公顷,含水田0.5391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2.0050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2年,按2011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2.0050公顷(其中耕地0.4065公顷,含水田0.0707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8282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09年以前,无相应年份国土调查资料可参考,结合实地走访调查和区级人民政府认定为农用地0.8282公顷(其中耕地0.7411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5.地块16,建设用地总面积0.241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面积0.0974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974公顷(其中耕地0.0033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0594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2年,按2011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594公顷(其中耕地0.0140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0847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09年以前,无相应年份国土调查资料可参考,结合实地走访调查和区级人民政府认定为农用地0.0847公顷(其中耕地0.0503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6.地块17,建设用地面积0.0161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1年,按2020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161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7.地块18,建设用地面积0.0353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353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8.地块19,建设用地面积0.0297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3年,按2022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297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9.地块20,建设用地面积0.0079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3年,按2022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79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20.地块21,建设用地面积0.2956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3年,按2022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2956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21.地块22,建设用地面积0.1049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3年,按2022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1049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22.地块23,建设用地面积0.2132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2年,按2011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2132公顷(其中耕地0.0756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是该批次申请用地范围内还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该批次申请用地涉及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城镇村范围2.5667公顷,结合国土变更细化调查成果、实地踏勘情况,认定为农用地2.5667公顷(其中耕地2.1120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不涉及未利用地。

综上,该批次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为:总面积为31.6344公顷,其中,农用地31.5764公顷(其中耕地14.6867公顷,含水田1.6304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580公顷。

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1.6344公顷,其中:农用地31.5764公顷(耕地14.6867公顷、园地10.0044公顷、林地3.0460公顷、草地0.3688公顷、其他农用地3.4705公顷),未利用地0.0580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地类和面积准确。

(四)永久基本农田

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五)林地、草地手续

该批次用地涉及占用林地3.0460公顷、草地0.3688公顷,当地林草主管部门已出具同意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办理征转用地手续的意见。

三、征收土地理由

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该批次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该批次涉及项目已列入相关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

申请征收土地中,该批次拟建交通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保山工贸园区腾冲机电产业园区一期工程道路、城镇村道路用地,共涉及5.6474公顷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市政公用类等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用地,因提升运输效率,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涉项目符合《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隆政发〔2021〕9号,项目名称见第38页、43页、44页)、《隆阳区商务局关于印发隆阳区商贸物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隆商发〔2023〕6号,保山工贸园区腾冲机电产业园区一期工程道路、城镇村道路用地见第47页)、《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及保山市综合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40号、交通设施用地见第20页)、《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保建发〔2021〕102号,公园绿地见第35页),申请征收土地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征收土地中,该批次拟建交通设施用地、保山市中心城市产城融合冷链仓储物流项目、物流园、保山工贸园区腾冲机电产业园区一期工程道路、商业开发项目,共涉及25.9870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属于成片开发建设,已纳入隆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涉项目符合《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隆政发〔2021〕9号,项目名称见第38页、43页、54页、55页、56页、64页)、《隆阳区商务局关于印发隆阳区商贸物流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隆商发〔2023〕6号,物流园见第19页、商业开发项目见第21页、保山市中心城市产城融合冷链仓储物流项目见第21页、51—52页、保山工贸园区腾冲机电产业园区一期工程道路)、《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及保山市综合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40号、交通设施用地见第20页);已纳入《隆阳区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项目名称见第11页、12页、13页、14页),申请征收土地符合有关规定。隆阳区已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云自然资征成〔2021〕8号),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土地征收规模797.1030公顷,该批次用地报批前已有163.3183公顷土地进行了征转用地报批并获得批复,经我局审核,该批次用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5.9870公顷,属经批准的该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

我局审查认为,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四、前五个年度批准用地开发利用情况

(一)批准用地情况

隆阳区前五年度合计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527.1497公顷。其中,2020年,隆阳区批准了3个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涉及用地面积142.6323公顷;2021年,隆阳区批准了2个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涉及用地面积28.6665公顷;2022年,隆阳区批准了7个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涉及用地面积168.2625公顷;2023年,隆阳区批准了8个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涉及用地面积102.6290公顷;2024年,隆阳区批准了8个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涉及用地面积102.9594公顷;五个年度合计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527.1497公顷。

(二)完成征地情况

隆阳区前五个年度完成征地面积527.1497公顷,占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0%。其中,2020年,完成征地面积124.6323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0%;2021年,完成征地面积28.6665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0%;2022年,完成征地面积168.2625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0%;2023年,完成征地面积102.6290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0%;2024年,完成征地面积102.9594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0%。

(三)完成供地情况

隆阳区前五个年度完成供地面积322.3237公顷,占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1.14%。其中,2020年,完成供地面积40.8510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2.78%;2021年,完成供地面积28.5095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99.45%;2022年,完成供地面积119.0354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70.74%;2023年,完成供地面积97.3376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94.84%;2024年,完成供地面积36.5902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5.54%。

五、农用地转用、用地规划、用地计划情况

(一)农用地转用

该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31.5764公顷(耕地14.6867公顷、园地10.0044公顷、林地3.0460公顷,草地0.3688公顷,其他农用地3.4705公顷)、未利用地0.058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用地规划

该批次用地位于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保山市隆阳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符合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规则。

(三)用地计划

该批次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31.6344公顷按照规定全部使用基础指标,待用地批准后及时备案核销。

六、申报用地规划用途

该批次用地5.6474公顷不涉及成片开发,申报用地拟安排为:交通运输用地4.3275公顷、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3199公顷,分别占申报用地总规模的13.68%、4.17%。

该批次用地25.9870公顷涉及1个成片开发,位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云自然资征成〔2021〕8号)的隆阳区成片开发范围内,申报用地拟安排为:交通运输用地12.6435公顷、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0.5601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12.7834公顷,分别占申报用地总规模的39.97%、1.77%、40.41%。以上涉及1个成片开发的批次用地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隆阳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所规定的用途,其中,申报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符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过渡期用地报批规划符合性审查的要求》规定要求的土地用途相互转换情形,申报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符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过渡期用地报批规划符合性审查的要求》规定要求的土地用途正向调整情形。

综上,该批次申报用地共计31.6344公顷,其中不涉及成片开发5.6474公顷,涉及成片开发25.9870公顷,分别占申报用地总规模的17.85%和82.15%。申报用地拟安排为交通运输用地16.9710公顷、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8800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12.7834公顷,分别占申报用地总规模的53.65%、5.94%、41.41%。

七、补充耕地情况

(一)需补充耕地情况

该批次用地共需补充耕地数量14.8605公顷、水田规模1.6304公顷、粮食产能150597.60公斤。其中占用现状耕地需补充耕地数量8.4812公顷、水田规模0.2563公顷、粮食产能80893.50公斤;因违法用地需补充耕地数量6.2055公顷、水田规模1.3741公顷、粮食产能67733.85公斤;因勘测定界成果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地类比对后,涉及耕地面积差异大于400平方米,需补充耕地0.1738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粮食产能1970.25公斤。

(二)已补充耕地情况

该批次用地补充耕地任务已完成,补充耕地数量14.8605公顷、水田规模1.6304公顷、粮食产能150597.60公斤,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补充耕地信息确认单编号为530000202510531808。做到了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

八、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一)征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该批次用地隆阳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组织办理补偿登记、落实有关费用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地相关前期工作,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等级,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可行,予以实施征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听证。该批次已按规定完成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工作,已与涉及的全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地补偿标准

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31.6344公顷,征地补偿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执行,共涉及隆阳区2个征地区片和水田、旱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等7种地类,I区片,标准为水田135.9120万元/公顷、旱地121.3500万元/公顷、园地121.3500万元/公顷、林地44.8995万元/公顷、草地44.899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135.9120万元/公顷;II区片,标准为水田102.3120万元/公顷、旱地91.3500万元/公顷、园地91.3500万元/公顷、林地33.7995万元/公顷、草地33.799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102.312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7.4050万元/公顷进行补偿。该批次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加上青苗等补偿,该批次用地征地总费用为3320.1973万元,隆阳区县人民政府已按规定及时落实,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我局审查认为,征地补偿符合规定要求。

(三)征地安置

该批次用地涉及安置人员85人,计划通过社保安置85人、发放安置补助费85人,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社会保障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出具该批次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核意见(保人社函〔2025〕114号),隆阳区人民政府已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233.7416万元并全额缴入当地社保资金专户,同时承诺在项目用地批复后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九、费用落实情况

经隆阳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该批次用地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11.9678公顷(除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另批次用地中19.6666公顷属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综上所述,该批次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面积共计31.6344公顷,属13等别,共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506.1504万元。该批次用地所在地隆阳区人民政府承诺可按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纳。

十、其他事项

(一)信访处理

经我局核实,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土地报批信访事项。

(二)违法用地处理

该批次涉及违法用地20.8828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0.8828公顷,其中农用地20.8828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未利用地。经我局核实,该批次已于2014年3月至2019年12月部分动工用地,存在违法用地问题,违法用地面积20.8828公顷,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0.8828公顷,其中农用地20.8828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未利用地。该批次违法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批次涉及违法用地处置情况分别如下:

地块1、地块2、地块3、地块4和地块5:项目违法用地面积11.5981公顷,均属于申请用地范围内违法用地面积,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1.5981公顷,其中农用地11.5981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未利用地。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保自规处字〔2023〕第09号):1.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行为无效,由你单位废止违法内容,撤销相关决定和批准文件;2.对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我局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违法批准征收、使用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4.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对已建的建(构)筑物,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待违法问题处置到位后,依法依规完善用地和建设手续。各项处罚事项已于2023年7月执行到位。相关责任人员杨雁斌、董客生、叶芳、郭绍坤、徐俊受到通报批评处分。地块9、地块10和地块13:项目违法用地面积2.9266公顷,均属于申请用地范围内违法用地面积,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9266公顷,其中农用地2.9266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未利用地。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保自规处字〔2023〕第04号):1.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行为无效,由你单位废止违法内容,撤销相关决定和批准文件;2.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我局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违法批准征收、使用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4.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对已建的建(构)筑物,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待违法问题处置到位后,依法依规完善用地和建设手续。各项处罚事项已于2023年4月执行到位。相关责任人员杨雁斌、董客生、叶芳、郭绍坤、徐俊受到通报批评处分。地块14、地块15、地块16和地块23:项目违法用地面积4.4658公顷,均属于申请用地范围内违法用地面积,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4.4658公顷,其中农用地4.4658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未利用地。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保自规处字〔2023〕第08号):1.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原单位名称: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行为无效,责令撤销违法查处部分相关决定和批准文件;2.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我局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违法批准征收、使用的土地由隆阳区予以收回;4.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对收回土地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报我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整改。各项处罚事项已于2023年4月执行到位。相关责任人员杨雁斌、董客生、叶芳、郭绍坤、徐俊受到通报批评处分。地块17、地块18、地块19、地块20、地块21和地块22:项目违法用地面积1.8923公顷,均属于申请用地范围内违法用地面积,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8923公顷,其中农用地1.8923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未利用地。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3月22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保自规处字〔2023〕第2号):1.对你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行为无效,由你音准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和批准文件;2.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我局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由永盛街道予以收回;4.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对收回土地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报经我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整改。各项处罚事项已于2023年3月执行到位。相关责任人员杨雁斌、董客生、叶芳、郭绍坤、徐俊受到通报批评处分。

综上所述,该批次建设用地所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及土地征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用地权属清楚、地类面积准确,呈报资料齐全。经我局审查,同意所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请示,将集体农用地31.5764公顷(其中耕地14.6867公顷)、未利用地0.058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以上共计报批批次用地31.6344公顷,作为隆阳区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按规定另行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审查。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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