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隆阳区2025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查报告

索引号
01525701-X/20260409-00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征地审查报批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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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0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隆阳区2025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应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对隆阳区2025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相关资料及程序进行审查,隆阳区自然资源局认为该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报批类型

该批次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位于保山市隆阳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镇)批次用地报批。

(二)动工用地情况

经我局核实,该批次已于2009年1月至2023年1月违法动工用地。

(三)项目安排情况

该批次拟安排为城镇村道路用地、教育用地、其他公用设施、消防用地及公园绿地。涉及项目已完整报批。

二、用地情况

(一)土地现状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隆阳区对该批次拟用地情况开展了现状调查,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内容齐备。

(二)土地勘测定界

依据《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2016版)》等规定,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为基础,保山博远土地事务有限公司对该批次拟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三)权属、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用地涉及隆阳区永昌街道白塔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红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聂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营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华街道马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祝马社区居民委员会、官田社区居民委员会、打渔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图街道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化美社区居民委员会,兰城街道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永盛街道大堡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等5个街道13个居民委员会17个居民小组,共53宗地(含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已全部登记发证。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经与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同口径)成果套合,该批次申请用地范围内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同口径)成果现状情况为:总面积17.2716公顷,其中农用地为3.7071公顷(耕地2.7959公顷,其中水田1.0389公顷、林地0.0107公顷、草地0.0914公顷、其他农用地0.8091公顷),建设用地13.2079公顷,未利用地0.3566公顷。与该批次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依据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申请用地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中,有0.2474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1422公顷、坑塘水面0.1052公顷)在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0.2474公顷(全部为水田),按照耕地地类报批。

二是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同口径数据中存在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同口径)成果中建设用地8.8982公顷因无合法来源,相关建设用地按照违法用地发生前一年的国土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8.8571公顷(其中耕地7.6847公顷,其中占用水田6.6927公顷;不涉及占用可调整地类)、未利用地0.0411公顷,具体情况是:

1.地块二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1500公顷。建设用地0.0422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0年,按2019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422公顷(耕地0.039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1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1078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1078公顷(耕地0.10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3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2.地块三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3112公顷。建设用地0.0385公顷,动工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385公顷(耕地0.0116公顷,园地0.01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8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2727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0年,按2009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2727公顷(耕地0.2639公顷,园地0.0042,其他农用地0.0046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3.地块四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0722公顷。建设用地0.0244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3年,按2022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244公顷(耕地0.0244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0278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1年,按2020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278公顷(耕地0.0248公顷,林地0.0030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0200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200公顷(耕地0.0200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4.地块五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0051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51公顷(耕地0.00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5.地块六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3689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7年,按2016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3689公顷(耕地0.3251公顷,林地0.00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8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6.地块七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5598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0年,按2009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5598公顷(耕地0.3887公顷,园地0.1711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7.地块八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0340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196公顷(耕地0.0089公顷,园地0.0107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未利用地0.0144公顷;

8.地块九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0101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0年,按2009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101公顷(草地0.0101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9.地块十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1343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0441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441公顷(草地0.0441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0902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0年,按2009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902公顷(林地0.0902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0.地块十一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0867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0042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0年,按2019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42公顷(耕地0.0042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0825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0年,按2009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825公顷(耕地0.0111公顷,园地0.0185公顷,林地0.0019公顷,草地0.0510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1.地块十四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0047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4年,按2013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47公顷(园地0.0047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2.地块十五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0055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55公顷(园地0.0055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3.地块十八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0016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16公顷(园地0.0016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4.地块十九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1.7678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3203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1年,按2020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3203公顷(耕地0.2785公顷,草地0.0418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4542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4542公顷(耕地0.44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5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9933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8年,按2017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9933公顷(耕地0.99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5.地块二十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2.4545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0118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3年,按2022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118公顷(耕地0.0118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0006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1年,按2020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06公顷(耕地0.0006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1.0500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0年,按2019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1.0500公顷(耕地0.9455公顷,林地0.1045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8728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8642公顷(耕地0.84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1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未利用地0.0086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5193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0年,按2009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5193公顷(耕地0.51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1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6.地块二十一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7576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2172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8年,按2017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2172公顷(耕地0.2172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5404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6年,按2015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5404公顷(耕地0.52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4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7.地块二十二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1669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0504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0年,按2019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504公顷(耕地0.0504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1165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1165公顷(耕地0.1165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8.地块二十三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0417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0年,按2019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417公顷(耕地0.0417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19.地块二十四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3642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7年,按2016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3642公顷(耕地0.3642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20.地块二十五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0336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0073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3年,按2022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73公顷(耕地0.0073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0263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7年,按2016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263公顷(耕地0.01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8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21.地块二十七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0043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0007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3年,按2022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07公顷(草地0.0007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0036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7年,按2016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36公顷(耕地0.0036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22.地块二十八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0057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4年,按2013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057公顷(耕地0.00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23.地块二十九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3740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2355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3年,按2022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2355公顷(耕地0.2355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0205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21年,按2020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205公顷(耕地0.0205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建设用地面积0.1180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1180公顷(耕地0.1180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24.地块三十一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3934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6年,按2015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3753公顷(耕地0.0123公顷,其他农用地0.3630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未利用地0.0181公顷;

25.地块三十二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0513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9年,按2018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0513公顷(耕地0.03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8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26.地块三十三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0.7391公顷,动工用地时间发生在2014年,按2013年的国土(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0.7391公顷(耕地0.6619公顷,园地0.02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0公顷,不涉及可调整地类)、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是该批次申请用地范围内还存在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批次申请用地涉及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城镇村范围3.3287公顷,结合国土变更细化调查成果、实地踏勘情况,认定为农用地3.3122公顷(其中耕地1.2266公顷,含水田0.4598公顷,园地0.3111公顷,林地0.1047公顷,草地1.4718公顷,其他农用地0.1980公顷);未利用地0.0165公顷。

综上,该批次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为:总面积为17.2716公顷,其中,农用地15.8764公顷(耕地11.9546公顷,含水田8.4388公顷;不涉及占用可调整地类),建设用地0.9810公顷,未利用地0.4142公顷。

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7.2716公顷,其中:农用地15.8764公顷(耕地11.9546公顷、园地0.5707公顷、林地0.3601公顷、草地1.6668公顷、其他农用地1.3242公顷),建设用地0.9810,未利用地0.4142公顷。地类和面积准确。

(四)永久基本农田

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五)林地、草地手续

该批次用地涉及占用林地0.3601公顷、草地1.6668公顷,当地林草主管部门已出具同意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办理征转用地手续的意见。

三、征收土地理由

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该批次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该批次己列入相关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

申请征收土地中,该批次拟用于城镇村道路用地项目、公园绿地项目、消防用地项目、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项目以及教育用地项目,共涉及13.4899公顷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市政公用、防灾减灾、教育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因持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品质,着力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加强城市抗灾消防、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涉项目符合《保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保政发〔2021〕6号,该批次所涉及项目见第76页、77页、131页、163页)、《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保建发〔2021〕102号,该批次所涉及城镇村道路用地项目见第31页,所涉及公园绿地项目见第35页,所涉及其他公用设施项目见第31、32页)、《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57号,该批次所涉及消防用地项目见第38、39页)、《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64号,该批次所涉及教育用地项目见第31页),申请征收土地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征收土地中,该批次拟用于城镇村道路用地项目、公园绿地项目及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项目,共涉及3.7817公顷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属于成片开发建设,已纳入保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持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品质,着力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短板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涉及项目符合《保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保政发〔2021〕6号,该批次所涉及项目见第76页、77页、131页)、《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保建发〔2021〕102号,该批次所涉及城镇村道路用地项目见第31页,所涉及公园绿地项目见第35页,所涉及其他公用设施项目见第31、32页),已纳入《隆阳区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该批次所涉及项目见第12页)。申请征收土地符合有关规定。隆阳区已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云自然资征成〔2021〕8号),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土地征收规模为376.3716公顷,上述经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有157.4845公顷土地进行了征转用地报批并获得批复,经我局审核,该批次用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面积3.7817公顷,属经批准的上述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

我局审查认为,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四、前五个年度批准用地开发利用情况

(一)批准用地情况

隆阳区前五年度合计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527.1497公顷。其中,2020年,隆阳区批准了3个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涉及用地面积124.6323公顷;2021年,隆阳区批准了2个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涉及用地面积28.6665公顷;2022年,隆阳区批准了7个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涉及用地面积168.2625公顷;2023年,隆阳区批准了8个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涉及用地面积102.6290公顷;2024年,隆阳区批准了8个批次城市(镇)建设用地,涉及用地面积102.9594公顷;五个年度合计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527.1497公顷。

(二)完成征地情况

隆阳区前五个年度完成征地面积527.1497公顷,占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0%。其中,2020年,完成征地面积124.6323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0%;2021年,完成征地面积28.6665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0%;2022年,完成征地面积168.2625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0%;2023年,完成征地面积102.6290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0%;2024年,完成征地面积102.9594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0%。

(三)完成供地情况

隆阳区前五个年度完成供地面积322.3237公顷,占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1.14%。其中,2020年,完成供地面积40.8510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2.78%;2021年,完成供地面积28.5095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99.45%;2022年,完成供地面积119.0354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70.74%;2023年,完成供地面积97.3376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94.84%;2024年,完成供地面积36.5902公顷,占当年批准城市(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5.54%。

五、农用地转用、用地规划、用地计划情况

(一)农用地转用

该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15.8764公顷(其中耕地11.9546公顷、园地0.5707公顷、林地0.3601公顷、草地1.6668公顷、其他农用地1.3242公顷)、未利用地0.41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用地规划

该批次用地位于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保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符合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规则。

(三)用地计划

该批次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16.2906公顷,按照规定全部使用脱贫县单列计划指标,待用地批准后及时备案核销。

六、申报用地规划用途

该批次用地13.4899公顷不涉及成片开发,申报用地拟安排为:交通运输用地9.1039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5315公顷、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0.3934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4611公顷,分别占申报用地总规模的52.70%、、20.45%、2.28%、2.66%。

该批次用地3.7817公顷涉及1个成片开发,位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云自然资征成〔2021〕8号)的隆阳区成片开发范围内,申报用地拟安排为:交通运输用地3.3488公顷、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0.0640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3689公顷,分别占申报用地总规模的19.40%、0.37%、2.14%。以上涉及1个成片开发的批次用地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隆阳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所规定的用途,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属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过渡期用地报批规划符合性审查的要求》规定具体情形中第三点土地用途正向调整情形,交通运输用地属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过渡期用地报批规划符合性审查的要求》规定具体情形中第四点土地用途相互转换调整情形。

综上,该批次申报用地共计17.2716公顷,其中不涉及成片开发13.4899公顷,涉及成片开发3.7817公顷,分别占申报用地总规模的78.09%和21.91%。申报用地拟安排为:交通运输用地12.4527公顷,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0.4574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830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5315公顷,分别占申报用地总规模的72.1%、2.65%、4.8%、20.45%。

七、补充耕地情况

(一)需补充耕地情况

该批次用地共需补充耕地数量12.0695公顷、水田规模8.4388公顷、粮食产能159148.80公斤。其中占用现状耕地需补充耕地数量4.0225公顷、水田规模1.4987公顷、粮食产能54163.05公斤;因违法用地需补充耕地7.6847公顷、水田规模6.6927公顷、粮食产能99982.50公斤。因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需补充耕地0.2474公顷、水田规模0.2474公顷、粮食产能3339.90公斤。因勘测定界成果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地类对比后,涉及耕地面积差异大于400平方米,需补充耕地0.1149公顷、不涉及占用水田、粮食产能1663.35公斤。

(二)已补充耕地情况

该批次用地补充耕地任务已完成,补充耕地数量12.0695公顷、水田规模8.4388公顷、粮食产能159148.80公斤,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补充耕地信息确认单编号为530000202508961746。做到了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

八、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一)征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该批次用地隆阳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组织办理补偿登记、落实有关费用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地相关前期工作,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等级,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可行,予以实施征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听证。该批次已按规定完成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工作,已与涉及的全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地补偿标准

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17.2716公顷,征地补偿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执行,共涉及隆阳区1个征地区片和水田、旱地、水浇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等9种地类,Ⅰ区片,标准为水田135.9120万元/公顷、旱地121.3500万元/公顷、水浇地121.3500万元/公顷、园地121.3500万元/公顷、林地44.8995万元/公顷、草地44.8995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135.9120万元/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35.912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6.4050万元/公顷;加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该批次用地征地总费用为2402.9874万元,隆阳区人民政府已按规定及时落实,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我局审查认为,征地补偿符合规定要求。

(三)征地安置

该批次用地涉及安置人员10人,计划通过货币补偿安置10人,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社会保障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出具该批次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核意见(保人社函〔2025〕102号),隆阳区人民政府已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673.5924万元并全额缴入当地社保资金专户,同时承诺在项目用地批复后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九、费用落实情况

经隆阳区自然资源局核实,该批次用地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7.3924公顷(除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另该批次用地中8.8982公顷属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综上所述,该批次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面积共计16.2906公顷,属13等别,共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60.6496万元。该批次用地所在地隆阳区人民政府承诺可按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纳。

十、其他事项

(一)信访处理

经我局核实,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土地报批信访事项。

(二)违法用地处理

该批次涉及违法用地13.4098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3.4098公顷,其中农用地12.9956公顷,未利用地0.4142公顷。经隆阳区自然资源局核实,该批次已于2009年1月至2023年1月部分动工用地,存在违法用地问题,违法用地面积13.4098公顷,涉及新增建设用地13.4098公顷,其中农用地12.9956公顷(耕地10.5799公顷),未利用地0.4142公顷。情况如下:

2023年11月、2024年4月,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针对该违法用地行为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保自规处字〔2023〕第10号、保自规处字〔2024〕第004号):1.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行为无效,由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废止违法内容,撤销相关决定和批准文件;2.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3.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依法予以收回;4.因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隆阳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按照“具备完善用地手续的,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不具备完善用地手续的,恢复原状”的原则,对项目违法建设进行整改等处理决定,各项查处已于2024年4月执行到位。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问题线索移送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综上所述,该批次建设用地所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及土地征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用地权属清楚、地类面积准确,呈报资料齐全。经我局审查,同意所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请示,将集体农用地15.8764公顷(其中耕地11.9546公顷),未利用地0.41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9810公顷,以上共计报批批次用地17.2716公顷,作为隆阳区2025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按规定另行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审查。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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