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光伏发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 索引号
- 01525701-X/20250126-0001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地审查报批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1-26
云政土复〔2025〕22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白玉光伏发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请示》(保政报〔2024〕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隆阳区将芒宽乡打郎村民委员会、勐林村民委员会,杨柳乡河湾村民委员会,瓦房乡浪戛村村民委员会、麦庄村村民委员会、梅兰山村村民委员会、徐掌村村民委员会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1466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
以上共计批准项目用地2.1466公顷,作为白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按规定另行办理。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请当地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与被征地群众密切相关的征地信息。
四、请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事项,按照评估结论、建议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前采取避让措施或实施综合治理。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切实履行好建设方应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定责任。
五、光伏项目建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规定。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
六、请加强征地批后监管,确保依法依规用地。
此复。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