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云政土复〔2024〕155 号

索引号
01525701-X/20240704-00015
发文机构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征地审查报批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7-04


关于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云政土复〔2024155


保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请示》(保政报〔2024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隆阳区将板桥镇清水村民委员会,潞江镇筲箕村民委员会、澡塘村民委员会、东松村民委员会,瓦渡乡打坪村民委员会,瓦马乡汶上村民委员会、下拉堡村民委员会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5790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

以上共计批准项目用地1.5790公顷,作为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建设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按规定另行办理。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请当地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 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 定,及时主动公开与被征地群众密切相关的征地信息。

四、请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事项,按照评估结论、建议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前采取避让措施或实施综合治理。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切实履行好建设方应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定责任。

五、建设单位未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补偿协议、未按规定办理压覆审批手续的,不得转发征转用地批复,有关县(市、区) 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六、请加强征地批后监管,确保依法依规用地。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