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隆阳区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2025〕第33号
- 索引号
- 01525701-X/20260414-0001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地前期准备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4-14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2025〕第33号
为确保隆阳区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隆阳区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隆阳区板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青莲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金鸡乡郑官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潞江镇莫卡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顿东村村民委员会;永盛街道羊邑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寨子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15.1217公顷,其中农用地15.1173公顷(耕地4.1467公顷,其中水田1.3069公顷、旱地2.8384公顷、水浇地0.0014公顷;园地9.3780公顷、林地0.0678公顷、草地0.1034公顷、其他农用地1.4214公顷),未利用地0.0044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隆阳区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且属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1〕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二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1〕6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三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2〕171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3〕6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4〕60号)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50号)现行标准执行。
(三)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隆阳区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时间及地点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1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隆阳区板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青莲村村民委员会、金鸡乡郑官村村民委员会、潞江镇莫卡村村民委员会、潞江镇顿东村村民委员会、永盛街道羊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隆阳区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隆阳区人民政府或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隆阳区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隆阳区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高 伟 0875—2209878
地 址:隆阳区九隆街道泰龙小区281号
附件:1.隆阳区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隆阳区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隆阳区人民政府依据隆阳区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板桥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林草局等相关部门拟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拟征收隆阳区板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第六、第七村民小组,板桥镇青莲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隆阳区金鸡乡郑官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隆阳区潞江镇莫卡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潞江镇顿东村村民委员会;隆阳区永盛街道羊邑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寨子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共涉及4个乡、镇(街道)6个村(居)民委员会9个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5.1217公顷。
二、土地现状
隆阳区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拟征收土地涉及隆阳区板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第六、第七村民小组,板桥镇青莲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隆阳区金鸡乡郑官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隆阳区潞江镇莫卡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第七村民小组,潞江镇顿东村村民委员会;隆阳区永盛街道羊邑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寨子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共涉及4个乡、镇(街道)6个村(居)民委员会9个村(居)民小组,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本项目征收土地15.1217公顷,其中:农用地为15.1173公顷(耕地4.1467公顷、园地9.3780公顷、林地0.0678公顷、草地0.1034公顷、其他农用地1.4214公顷)、未利用地0.0044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详见《隆阳区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隆阳区202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且属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1〕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二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1〕6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三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2〕171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3〕6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4〕60号)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形。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本项目征地补偿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文件规定执行。共涉及2个片区综合地价(Ⅰ区片、Ⅱ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表1 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表
片区编号 | 片区标准(元/亩)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Ⅰ | 80900 | 4:06 | 水田 | 亩 | 90608 | 板桥村村民委员会 |
旱地 | 80900 | |||||
草地 | 29933 | |||||
其他农用地 | 90608 | |||||
水浇地 | 80900 | 青莲村村民委员会 | ||||
旱地 | 80900 | |||||
其他农用地 | 90608 | |||||
水田 | 90608 | 郑官村村民委员会 | ||||
其他农用地 | 90608 |
表2 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表
片区编号 | 片区标准(元/亩)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Ⅱ | 60900 | 4:06 | 旱地 | 亩 | 60900 | 莫卡村村民委员会 |
园地 | 60900 | |||||
林地 | 22533 | |||||
草地 | 22533 | |||||
其他农用地 | 68208 | |||||
旱地 | 60900 | 顿东村村民委员会 | ||||
园地 | 60900 | |||||
其他农用地 | 68208 | |||||
水田 | 68208 | 羊邑社区居民委员会 | ||||
旱地 | 60900 | |||||
其他农用地 | 68208 | |||||
未利用地 | 18270 |
2.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本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50号)执行。补偿标准详见下表:
表3 附作物补偿标准
序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说明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隆阳区 | |||||||
1 | 经济林 | 果树类 | 樱桃 | 幼苗 | 元/株 | 1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未挂果 | 元/株 | 48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初挂果 | 元/株 | 15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盛挂果 | 元/株 | 40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2 | 葡萄 | 幼苗 | 元/株 | 1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未挂果 | 元/株 | 48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初挂果 | 元/株 | 10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盛挂果 | 元/株 | 20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3 | 猕猴桃 | 幼苗 | 元/株 | 1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未挂果 | 元/株 | 48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初挂果 | 元/株 | 20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盛挂果 | 元/株 | 40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4 | 石榴 | 幼苗 | 元/株 | 15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未挂果 | 元/株 | 4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初挂果 | 元/株 | 10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盛挂果 | 元/株 | 25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5 | 芒果 | 幼苗 | 元/株 | 1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未挂果 | 元/株 | 65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初挂果 | 元/株 | 15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盛挂果 | 元/株 | 40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6 | 无花果 | 幼苗 | 元/株 | 15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未挂果 | 元/株 | 95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初挂果 | 元/株 | 133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盛挂果 | 元/株 | 20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表4 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说明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隆阳区 | |||||||
1 | 粮油作物 | 粮食作物 | 元/亩 | 250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油料 | 元/亩 | 270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青饲料 | 元/亩 | 220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2 | 经济作物 | 糖料 | 元/亩 | 350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烟叶 | 元/亩 | 400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3 | 蔬菜瓜果 | 蔬菜 | 元/亩 | 400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
瓜果 | 元/亩 | 5600 | (保政办发〔2022〕50号) |
五、安置对象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涉及隆阳区板桥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青莲村村民委员会、金鸡乡郑官村村民委员会、潞江镇莫卡村村民委员会、潞江镇顿东村村民委员会、永盛街道羊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被征地农民,农业人口181人(其中劳动力114人)。
六、安置方式
计划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对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条件的,按照《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隆政规〔2020〕1号)规定给予补助。
七、社会保障
(一)本项目按照《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隆政规〔2020〕1号)规定,按2.6万元/亩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589.7463万元。用地批准后,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本项目所涉及的村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范围,同时对符合保障条件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按照《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隆政规〔2020〕1号)、《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23〕3号)执行。
(三)本项目所涉及的板桥镇人民政府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联合举办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班,并提供就业咨询、技能培训、求职登记、用工信息等免费就业服务,积极为有外出务工意向的失地农民组织劳务输出,使他们尽快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听 证 申 请 书(样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号)于**年**月**日在**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内进行公告,经**村委会**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被征地村民会议),多数村民代表(或被征地村民)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特申请听证。
一、申请听证事项(多选)
1. | 对征地补偿范围进行听证。 | £ |
2. | 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听证。 | £ |
3. | 对征地已履行的程序进行听证。 | £ |
4. | 其他事项: | £ |
二、申请听证的依据及理由(多选)
1. | 补偿范围不全面,缺少**费用的补偿。 | £ |
2. | 补偿标准未达到国家或我省要求。 | £ |
3. |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程序。 | £ |
4. | 其他: | £ |
申 请 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申请时间:**年**月**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
(样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号)已收悉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本次征收涉及**乡(镇)**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经**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讨论,涉及被征地农民**户,**户同意征收土地,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各项内容无意见,无需进行听证。
**村(居)民委员会(签章)
**村(居)民小组(签章)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