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2024〕第 53 号
- 索引号
- 01525701-X/20250827-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地前期准备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8-27
为确保隆阳区2024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隆阳区2024
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批次拟征收隆阳区蒲缥镇双桥村村民委员会张家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8411公顷,双桥村村民委员会小星寨第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8681公顷,九峰村村民委员会大站第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3350公顷,塘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侯家湾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0603公顷,塘子沟村村民委员会金家门前第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2431公顷,塘子沟村村民委员会窑门前村民小组集体土地3.7219公顷;隆阳区潞江镇芒旦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9862公顷,莫卡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6905公顷,顿东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8949公顷,顿东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九村民集体土地0.7135公顷;隆阳区板桥镇小永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2244公顷;隆阳区瓦窑镇瓦窑村村民委员会南河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5279公顷。合计18.1069公顷,其中:农用地17.6336公顷(耕地8.2529公顷,其中,水田0.6653公顷、旱地7.5876公顷;园地4.2953公顷;林地2.3227公顷;草地0.8655公顷;其他农用地1.8972公顷),建设用地0.4531公顷,未利用地0.0202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隆阳区2024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依法征收土地情形;第(三)项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情形;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且属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1〕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二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1〕6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3〕64
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4〕60 号)范围内,可以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批次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二)本批次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50
号)及云南启航新征程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价格执行(涉及蒲缥镇)。
(三)本批次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隆阳区2024 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时间及地点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22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蒲缥镇双桥村村民委员会、蒲缥镇塘子沟村村民委员会、蒲缥镇九峰村村民委员会,潞江镇芒旦村村民委员会、潞江镇莫卡村村民委员会、潞江镇顿东村村民委员会,板桥镇小永村村民委员会,瓦窑镇瓦窑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隆阳区2024
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
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隆阳区人民政府或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隆阳区2024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隆阳区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高伟0875—2209878
地址:隆阳区九隆街道泰龙小区281号
附件:1.隆阳区2024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 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