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隆阳区20247年度第六批次)
- 索引号
- 01525701-X/20250107-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地前期准备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1-07
〔2023〕第63号
为确保隆阳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隆阳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批次拟征收隆阳区金鸡乡金鸡社区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0.3412公顷;青华街道马官社区居民委员会小马第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7373公顷,官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3981公顷,第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1849公顷,第十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5418公顷,打渔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2669公顷;河图街道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东海子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3484公顷。土地总面积5.8186公顷,其中:农用地5.6609公顷(耕地4.6495公顷,其中,水田4.4001公顷、旱地0.2494公顷;园地0.2990公顷;林地0.1686公顷;草地0.2264公顷;其他农用地0.3174公顷),建设用地0.1577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隆阳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批次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标准执行。
(二)本批次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50号)及昆明正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保山中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格执行。
(三)本批次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隆阳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时间及地点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3年11月20日—2023年11月24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金鸡乡金鸡社区村民委员会,青华街道马官社区居民委员会、官田社区居民委员会、打渔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图街道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隆阳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隆阳区人民政府或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隆阳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隆阳区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高伟0875—2209878
地 址:隆阳区九隆街道泰龙小区281号
附件:1.隆阳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