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隆阳区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
- 索引号
- 01525701-X/20240802-0002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地前期准备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8-02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
〔2023〕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符合隆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拟开展征收土地工作,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隆阳区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依法征收土地情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3〕64号)批准同意实施。
二、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用途
征收范围:征收面积为12.5487公顷,共涉及6个乡镇(街道)6个村(社区)11个村(居)民小组,具体为板桥镇板桥社区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第五村民小组;丙麻乡丙麻社区村民委员会街子第二村民小组;汉庄镇汉庄社区村民委员会汪官营第十三村民小组;永盛街道盛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盛家第九居民小组、盛家第十居民小组;潞江镇芒旦社区村民委员会下老城村民小组;瓦窑镇老营社区村民委员会,瓦窑镇老营社区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小组、第十三村民小组、第十四村民小组。详见附件隆阳区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示意图。
三、开展现状调查的安排
拟定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次征地的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四、有关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房屋,种树、种草、种林或者种其他经济作物等。违反规定,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种粮食、树苗等其他经济作物,抢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隆阳区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示意图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