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3﹞第58号 隆阳区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

索引号
01525701-X/20240704-00011
发文机构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征地前期准备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7-04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358

为确保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隆阳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了《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目拟征收隆阳区潞江镇筲箕村民委员会,澡塘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东松村民委员会等子铺第一村民小组、等子铺第二村民小组、等子铺第十一村民小组、空竹凹第三村民小组、空竹凹第四村民小组、空竹凹第五村民小组、空竹凹第六村民小组、空竹凹第七村民小组、千发山第八村民小组、千发山第九村民小组、千发山第十村民小组;瓦渡乡打坪村民委员会坡头小组;瓦马乡汶上村民委员会桥头一组、桥头三组,下拉堡村民委员会下拉堡二组;板桥镇清水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5790公顷,其中:农用地1.5790公顷(园地0.7516公顷林地0.5751公顷草地0.19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6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项目拟征收土地用于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不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50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31023-20231027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潞江镇筲箕村民委员会、东松村民委员会、澡塘村民委员会,板桥镇清水河村民委员会,瓦马乡汶上村民委员会、下拉堡村民委员会,瓦渡乡打坪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1.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隆阳区人民政府或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隆阳区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高   0875-2209878

       址:隆阳区九隆街道泰龙小区281



附件:1.《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3922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