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批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索引号
01525532-1/20250903-00022
发文机构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征地前期准备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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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4-1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9〕第3号 根据云自然资复〔2019〕29号 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8年度第十九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位于隆阳区辛街乡盛家村民委员会、陶孔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及面积 辛街乡盛家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集体集体土地7.1426公顷(农用地6.9844公顷、未利用地0.1582公顷), 陶孔村民委员会霍家第一村民小组,霍家第一至第三村民小组共有集体土地8.5764公顷(农用地8.2395公顷、未利用地0.3369公顷 ),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三、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案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 2010〕113号)规定,制定具体标准和数额如下:(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村组 征收土地 土  地 补偿费 安  置 补助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合计 地类 面积 前三年平均产值 每公顷兑付标准 合计数额 每公顷兑付标准 合计数额 每公顷兑付标准 合计数额 每公顷兑付标准 合计金额 辛街乡盛家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 水田 0.4172 根据“隆政发〔2010〕11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以林业、农业部门 认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96.75 40.3641 未利用地 0.0458 7.5 0.3435 辛街乡盛家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 水田 2.4072 96.75 232.8966 旱地 1.1789 80.625 95.0488 有林地 0.0023 18 0.0414 其他农用地 0.6280 96.75 60.7590 未利用地 0.0200 7.5 0.1500 辛街乡盛家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 水田 0.1242  96.75 12.0164 旱地 1.6172  80.625 130.3868 园地 0.3116  80.625 25.1228 有林地 0.0284  18 0.5112 其他农用地 0.2694  96.75 26.0645 未利用地 0.0924  7.5 0.6930 辛街乡陶孔村民委员会霍家第一村民小组 水田 5.2488  96.75 507.8214 旱地 0.0392  80.625 3.1605 有林地 0.0160  18 0.2880 其他农用地 0.7336  96.75 70.9758 未利用地 0.2299  7.5 1.7243 辛街乡陶孔村民委员会霍家第一至第三村民小组 水田 0.7563  96.75 73.1720 旱地 0.4099  80.625 33.0482 园地 0.0336  80.625 2.7090 有林地 0.4277  18 7.6986 其他林地 0.4080  9 3.6720 其他农用地 0.1664  96.75 16.0992 未利用地 0.1070  7.5 0.8025 合 计 15.7190 1345.5694 青苗补偿费为50.6938万元。 (二)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款共计1396.2632万元由隆阳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兑付给项目所涉及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80.625-96.75 万元(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收15.7190公顷土地所涉及乡镇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345 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隆阳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