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索引号
115330015896013773/20230810-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目录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8-10

以案释法丨保山中心城区2商户向雨箅子倾倒污水被处罚


案例一8月2日隆阳区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下水河《某某快餐》向雨箅子倾倒剩菜残羹,执法队员立即告知老板该行为属违法行为,并对其下发《当场处罚决定书》进行书面警告,要求商户立即整改。8月7日该商户再次往雨箅子内倾倒污水,对于该商户屡教不改的行为,执法队员立即调查取证对其立案查处,于8月8日对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兰城路《某某鱼庄》多次向雨箅子排放养鱼水,执法队员多次告知老板向雨箅子随意倾倒污水属违法行为,并现场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清洗雨箅子及其周边污染路面。8月6日该商户再次往雨箅子内倾倒污水,对于该商户屡教不改的行为,执法队员立即调查取证对其立案查处,于8月7日对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