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废止《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330015896013773-/2022-0828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意见征集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2-08-28
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要求,我局拟废止《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隆政办规〔2020〕1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拟废止的理由
隆阳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印发《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第二章第五条运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依法在隆阳区注册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违反《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之规定。存在限制竞争、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相抵触,属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
目前,上级未出台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之中,待上级部门制定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后,结合隆阳区实际,重新制定新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政策措施。《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后,上级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未制定出台前,按照《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对保山中心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维护正常运营和停放秩序。
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fj2122292@163.com
2.通讯地址:隆阳区兰城路584号
3.传真:0875-2122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