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工伤认定、违规认定提前退休……侵害社保基金,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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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2556-1-/2022-0526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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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5-2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05-23 17:10 发表于北京

违规工伤认定、违规认定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弄虚作假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