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将依法对中心城区内的电动自行车,不悬挂号牌、不随车携带行驶证、不按规定行驶、酒后驾车及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近年来,经济实用、方便快捷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备受青睐,增长速度与日俱增。但由于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差,安全系数低,再加上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漠,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较差,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在驾驶过程中随意接打电话、闯红灯越黄线、逆向行驶、拐弯时突然猛拐等交通违法现象屡见不鲜,以致交通事故频发,令人触目惊心。
按照新修编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将依法对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其非机动车。请还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尽快到中心城区指定地点进行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