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57982556-1-/2023-0406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权益保障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4-06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人社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隆阳区隐村餐饮服务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MAC3PL0137,经营者:施某才
经查,你(单位)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非法使用童工张某姝(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3月14日)17天、张某丽(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3月14日)17天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之规定。决定认定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张某姝1个月、张某丽1个月,共计2个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城南支行(银行账户: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银行账号:5300***************69),并将缴纳罚款的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我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余嘉龙 监察证号:24-Z13109
劳动保障监察员:雷启浪 监察证号:24-Z13105
联系电话:0875-2136360
保山市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