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要点(五十一)

索引号
01525773-0-/2021-0129041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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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9-19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