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要点(四十七)

索引号
01525773-0-/2021-0129037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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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9-15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