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要点(四十四)

索引号
01525773-0-/2021-0129034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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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9-12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