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要点(三十二)

索引号
01525773-0-/2021-0129022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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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9-01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