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要点(二十四)

索引号
01525773-0-/2021-0129014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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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8-23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