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要点(二十二)

索引号
01525773-0-/2021-0129012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工作动态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8-21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