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要点(十)

索引号
01525773-0-/2021-0128010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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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08-08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