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要点(四)

索引号
01525773-0-/2021-0128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工作动态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8-03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