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乡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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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73-0-/2020-1216012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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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12-16

瓦房乡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乡级处置森林草原火情应急机制,保证科学、安全、及时、高效地处置森林草原火情,把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保山市隆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乡内发生的森林草原情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和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

(五)处置条件

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立即按本《办法》处置。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乡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扑火指挥部,负责承担处置森林草原火情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指挥长: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乡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及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副所长担任。

成员:由林业服务中心主任、党政办主任、财政所所长、林区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社会事务主任电信所负责人移动公司负责人、卫生院院长、中学校长、小学校长、文化站站长、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安监站站长、武装干事、宣传干事组成。

扑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草原火灾处置的重要指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森林草原火情。

扑火指挥部处置森林草原火情时,成立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负责督促、协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

1、指挥调度组: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任组长,成员由乡党政办、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森林草原火情专题报告》;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协调、落实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应急通信保障等。

2、扑火工作组(前指):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应急扑火队队长、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村(社区)、组负责人组成,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制定处置措施和扑救方法,安全、高效处置火情,及时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进展情况。

3、后勤保障组:由一名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乡党政办、财政所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扑火救灾物资、扑火机具、交通运输、后勤供给等保障。

三、火场监测及信息报告

(一)火场监测

根据火情处置需要,高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监视观测哨点,严密监控林火发展动态。

(二)森林草原火情报告

森林草原火情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乡指挥所办公室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四、应急措施

(一)扑火前线指挥

1、指挥机构。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指挥人员组成相应调集,

2、指挥原则。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并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

3、扑救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保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应急扑火队、义务扑火队为主要力量;坚持速战速决、灵活机动、打烧结合、协同作战的原则。

4、应急通信。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指挥扑火救灾的信息畅通。

5、安全防护。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由乡人民政府负责把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撤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直接参加扑火救灾的人员,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二)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以应急扑火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场清理;当地干部群众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火场看守。

2、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由当地村组干部负责组织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地方力量群众,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3、跨区域灭火力量调集。增援力量以乡应急扑火队为主,以村义务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调动程序。乡应急扑火队调动由乡人民政府下达调动命令。

5、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上级森林草原部门协调、组织运输。

6、新闻报道。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报道报请区级森林草原火部门审核报道。

7、应急结束。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经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审核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应急状态。

五、保障措施

(一)扑救经费保障。由乡财政所保障。

(二)扑火物资储备保障。乡级按照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村级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

(三)扑救队伍保障。乡级组建130人以上的应急扑火队,村级组建130人以上的义务扑火队。

(四)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发生火情后,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保障;乡卫生院负责医疗救护保障。

六、森林草原火灾的灾后处理

(一)火案查处火情发生后,乡派出所、林区派出所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责任人由乡人民政府进行问责。

(二)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损失评估由林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调查的评估,建立专项森林草原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乡指挥所写出扑救工作总结,逐级上报。

(三)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对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受伤、致残或者伤亡的人员,社会事务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妥善办理。

七、附则

(一)应急处置办法的管理与更新

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及管理。若需更新,由乡指挥所及时修订后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应急结束后,乡人民政府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善后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2、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公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玩怱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办法》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