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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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25773-0-02_Z/2017-0208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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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动态
- 文 号
- 瓦政发[2016]131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7-19
瓦政发〔2016〕131号
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
《瓦房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
瓦房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根据《隆阳区关于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隆办发〔2016〕30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全覆盖、法律顾问进乡、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按照省、市、区统一部署,经瓦房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瓦房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一、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推进依法行政,倡导行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客观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置于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控制和约束之下。通过让法律顾问全面介入政府决策和行政执法领域,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参与信访接待,为政府和民众架起沟通桥梁,树立政府为民诚信的良好形象,对建立亲民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二)化解行政争议,解决涉法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争议呈现数量大、法律关系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特点,随着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民事主体多层次参与经济和民事活动,相关法律事务随之产生,政府需要法律顾问代表政府参与诉讼。政府大量运用公共财政政策依法进行投资、采购等活动时,也需要专业法律人士参与到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等非诉讼事务中,以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政府建设,落实依法治国。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代表政府处理日常的法律事务,为政府提出有前瞻性、有价值的建议,有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通过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进行研究评估,对法律风险环境、法律风险的现状进行分析认证,提出防范措施,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优势互补原则。依托本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既要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外聘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法律顾问独立性、中立性的职业特点,共同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有效提高。
(二)合理配置原则。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根据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按照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选择法律顾问。
(三)科学遴选原则。选聘的法律顾问应当诚信、正直、忠于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具有较全面的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出具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的法律意见。
三、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为加强对全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瓦房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蒙聪发 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杨启东 党委副书记
皇学强 派出所所长、副乡长(兼)
成 员:杨永军 党政办副主任
王子聪 综治办主任
杨加启 财政所所长
杨永智 司法所负责人
寸加道 瓦房中学校长
徐紫赟 瓦房中心校校长
董金顺 瓦房卫生院院长
杨建伟 信用社主任
杨楼华 瓦房乡法律服务所主任
乡直各站所所长、负责人
19个村(社区)委会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所,由杨永智担任办公室主任,杨楼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如遇工作调整或变动,自行替补)。
(二)相关职责
1. 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主要职责: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瓦房乡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到实处,抓出实效。
组长职责:主持指导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指示精神;负责审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主持重要会议,签发重要文件。
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开张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相关工作。负责上传下达和沟通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及监督工作开展。
2. 办公室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负责上传下达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负责做好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法律顾问相关资料,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杨永智: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上传下达、沟通协调工作。
杨楼华:协助办公室主任开展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建立健全工作落实。
四、实施阶段
各区直部门派驻单位、村(社区)、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要按照以下阶段稳步有序开展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2016年4月19日—4月30日)
召开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推进会,公布方案。各单位、村(社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明确目标、抓好落实,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安排,推进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
(二)贯彻实施阶段(时间:2016年5月1日—5月30日)
各区直部门派驻单位、村(社区)、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的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实现全乡法律顾问全覆盖;根据聘用结果印制法律顾问公示牌、联系卡,并张贴发放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时间:2016年7月1日—7月30日)
由党政办、司法所、综治办等部门牵头,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督查工作组,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四)考核阶段(时间:2016年11月15日—12月15日)
为加强考核监督,将法律顾问制度的开展实施情况纳入2016年综治工作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瓦房乡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本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法、土地房屋征收、信访、监督案件办理的咨询论证和行政应诉、民事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二)各村(社区)要认真实施农村法律服务全覆盖工程,做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一村(社区)一公示牌。将瓦房乡法律服务工作者照片、姓名、联系电话、服务范围进行公示,并聘请法律服务工作者免费担任法律顾问,让更多群众知晓基层法律服务并得到更多的法律帮助。
(三)瓦房乡辖区内的各站所、各村委会、中学、中心校、卫生院、各村卫生室、信用社、工矿企业等部门应按照瓦房乡《实施方案》规定聘请瓦房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并签订聘用协议。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调处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代理法律诉讼、开展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
(五)法律顾问费
1. 瓦房乡各站所、中学、中心校、卫生院、各村卫生室、信用社、工矿企业将法律顾问经费纳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2. 具体付费方式:由各单位与瓦房乡法律服务所协商决定。
六、法律顾问队伍具体要求
(一)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2. 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专科以上学历。
3. 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2年以上。
4. 熟悉乡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5. 热心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履行职责。
6. 法律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7. 法律顾问的聘期由各单位自行协商,期满可以续聘。(二)法律顾问职责范围
1. 参与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2. 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3. 参与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4. 参与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5. 法律顾问每月与聘用单位至少进行1次电话沟通。
6. 法律顾问每月到聘用单位服务不少于1次,具体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地点由法律顾问与聘用单位商定。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聘用单位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
7. 法律顾问每年到聘用单位至少开展一次法律知识讲座,并提前报送方案到乡党政办和司法所备案。
8. 法律顾问每年至少开展1次法治宣传活动。
9. 各聘用单位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及其他工作事项。
(三)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2.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3. 不得以聘用单位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4. 不得从事其他损害聘用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瓦房彝族苗族乡党政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