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泸高速瓦房段建设工程房屋拆迁户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773-0-17_F/2017-0208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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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文      号
瓦政发〔2016〕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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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7-04

瓦政发〔2016〕122号

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泸

高速瓦房段建设工程房屋拆迁户安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会、乡直各单位、区直部门各派驻机构:

《保泸高速瓦房段建设工程房屋拆迁户安置实施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

保泸高速瓦房段建设工程房屋拆迁户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新开工高速公路前期工作时间节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保山至泸水高速公路(以下简称“保泸高速”)隆阳境内瓦房段建设工程进场道路已初步结束,正线的房屋土地征收工作随之开展,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依法维护土地及房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保山至泸水高速公路隆阳境内段建设工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隆政办发〔2015〕156号)文件,结合瓦房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区相关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保泸高速的建成是连接滇中、滇西、滇北的重要通道,同时也是滇藏公路新通道和通往缅甸、印度的南亚国际大通道,项目建设对维护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领导小组

组 长:蒙聪发 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王瑞华 党委委员、副乡长

成 员:杨启东 党委副书记

皇学强 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乡征地协调办人员

乡扶贫办人员

拆迁涉及村支部书记、主任

三、拆迁范围

以保泸高速公路建设规划设计的红线征地图,征收红线瓦房乡境内范围内的涉及房屋及土地。

四、政策依据及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保山至泸水高速公路隆阳境内段建设工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隆政办发〔2015〕15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土地认定的主体为土地管理部门,房屋产权认定的主体为房产管理部门。被征收房屋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证载面积认定;无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批准的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认定;1982年2月以前形成的宅基地,按祖遗地认定;被征收人持有个人建房占地批准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等合法审批手续尚未建房的,按批准面积视为宅基地。违法建筑按照《隆阳区城乡居民违法用地建设处置工作实施细则》(隆住建发〔2013〕56号)处理,突击建盖的任何建筑物、附属设施不予认定补偿。

(二)、补偿方式

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全线房屋征收均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类型、装潢面积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面积等因素做出《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报告》,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放弃产权。宅基地按照同类区的水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补偿标准

1.过渡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给予1年的过渡费补助,按合法永久性建筑面积给予8元/㎡/月补助。

2.搬迁奖励

下发征收通知之日起60天内搬迁的给予永久性建筑面积100元/㎡、简易房70元/㎡的奖励;之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3.搬家费

被征收人的搬家费,按认定的建筑面积20元/㎡给予补助,一次性计发。

4.基础设施综合补偿

基础设施综合补助包括水、电、路和宅基地选址、基础开挖、场地平整及电视、电话等基础设施专项补助,按拆除房屋面积给予260元∕㎡补助。

五、安置措施

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可自由选择安置方式。

(一)、分散安置:在符合村庄规划(布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一户一宅的规定范围内自行选址,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组织核实后实施搬迁,征收人可以按规定协助其完善宅基地和建房手续。

(二)、集中安置:安置政策按照《中共瓦房彝族苗族乡委员会、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瓦发〔2016〕107号)文件执行,瓦房集镇和党东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任选其一。

六、有关事项

(一)、征收面积依据有资质测绘部门出具的实地测量面积为准。

(二)、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报区征地协调办依照本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其知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其知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乡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