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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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73-0-04_A/2016-092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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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9-10

保山市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按照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部门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瓦房乡人民政府及其它职能部门以服务社会经济建设为目的,结合本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度和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创造资金的最佳效益。

重点工作任务介绍:完成财政预算收支的财务执行工作;完成专款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的财务工作等。严格执行新会计制度,按时报送决算,进行一事一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整乡推进项目及保泸高速公路的开工建设。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8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6个。分别是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财政所、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林业服务中心,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部门实有人员编制76人,其中:行政编制30人,事业编制46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3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9人(含行政工勤人员3人),事业人员42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3人);退休人员24人,财政供养人员共95人。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三、部门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瓦房彝族苗族乡部门决算总收入2242.8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42.83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部门决算总支出2242.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17.23万元,占总支出的40.9%;项目支出1325.6万元,占总支出的59.1%。

(一)基本支出情况。2015年用于保障瓦房彝族苗族乡政府,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17.23万元,与上年相比较(2014年基本支出736.96万元),支出增加了180.27万元,增加的原因是人员增加及调资增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68.63%;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31.37%。

(二)项目支出情况。2015年用于保障瓦房彝族苗族乡政府、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325.6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增加了722.15万元,原因是2015年我乡实施整乡推进、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项目资金增加。

四、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42.8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100%。比2014年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40.41万元,增加支出902.42万元,增涨支出67.32%。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62.45万元,用于乡人大、政府、党委,财政所发工资及其他专项资金的支出;与上年相比支出增加了137.22万元, 增长了60.92%,原因是人员工资调资及专项资金增加;

(二)公共安全支出7.57万元,与上年增长100%,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消防车辆及消防人员工资支出,上年未安排此项资金。

(三)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9.52万元,用于文化中心发工资支出,与上年相比支出增加7.49万元,增幅为34%,原因为人员工资调资增加。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完成126.33万元,主要用于社保中心,行政事业离退休人员发工资及其他专项资金的支出,同比增加19.73万元,增长18.51%原因是人员工资调资增加。

() 医疗卫生支出65.48万元,主要用于计生中心,村计划生育宣传员发工资发放,与上年相比支出增加10.13万元,增长18.30%原因是人员工资增资及专项资金增加。

(六)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完成21.63万元,同比增加1.83万元,增长9.24%原因是人员工资增资;

(七)农林水事务支出完成1215.97万元,主要用于农业中心,林业中心,村委会发工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建设等工程项目补助资金;与上年相比697.07万元,增长134.33%原因是人员工资调资、整乡推进及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增加、

(八)住房保障支出完成413.88万元,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助资金,比同期增长90.28万元,增长27.9%,原因为危房改造项目增加。

五、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瓦房彝族苗族乡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36.1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1.88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4.22万元。

2015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0.77万元,增幅度为0.02%,原因为今年整乡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高速公路征迁等工作,导致燃油费及接待增多。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年末瓦房彝族苗族乡政府公务用车有4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1.88万元,主要用于全乡产业、项目发展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

2015年瓦房彝族苗族乡乡内公务接待批次89次,人次1100人,公务接待费开支4.22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增加0.77万元,原因为今年整乡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高速公路征迁等工作,导公务接待增多。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 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含上年结转结余和当年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

七、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专户资金:教育收费和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三)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上年结转:是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本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或亏损结余资金。

(八)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九)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隆阳区瓦房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2016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