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 索引号
- 01525773-0/20240527-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房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办发〔2018〕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乡党委政府及下属机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干部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安保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各下属机构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负责人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第六条 乡党委政府及下属机构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
严核定面积。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九条 下属机构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乡党委政府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照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乡党委政府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乡党委政府核准后,报财政所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乡党委政府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所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落实相应建设资金,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报请区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后,再按程序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经省政府授权后由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乡党委政府及下属机构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全乡办公用房维修参照保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山市发展改革委、保山市财政局会同保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乡党委政府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乡党委政府提出申请并报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不得实施。不能因使用单位或者使用人变动,重新投资装修改造。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乡纪委办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