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隆阳区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现将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设立电子烟零售点的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予以公示
云南省隆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2年5月30日
隆阳区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设立电子烟零售点距离标准和测量标准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隆阳区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隆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隆阳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按照尊重市场的原则,在《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公布前(2021年11月10日) 已经注册经营并认定为既存的电子烟零售点,过渡期内(2022年9月30日前)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的,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少于100米。
第四条 新设置电子烟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距离不少于300米。
第五条 上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六条 测量标准。
(一)电子烟零售点距中小学、幼儿园距离的测量标准是指电子烟零售点距中小学、幼儿园通道口可视直线距离,以电子烟点与通道口最近边缘的距离测量值为准。
(二)新办电子烟零售点距最近电子烟零售点的间距测量标准是指两个零售点之间的可视直线距离,以两个零售点店面最近边缘的距离测量值为准。
第七条 隆阳区政府对学校周围及未成年人保护有更严格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标准由隆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标准自公示之日起施行。